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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固定人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2016-04-27 08:54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中心学术地位和影响力,特制定汽车集成制造技术吉林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汽车集成制造技术吉林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管理条例》和《长春工程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文件制订。

管理制度

第三条中心固定人员的科研活动可以得到本中心在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中心固定人员可以按照计划在课题研究中使用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中心固定人员在任职工作期间,要遵守中心各种规章制度、仪器操作规程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它财物者,要酌情赔偿。

第五条中心固定人员的研究课题应接受本中心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中心固定人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鉴定成果、专利、奖励及其它)在公开时均应注明“汽车集成制造技术吉林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

第七条 中心固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中心尚未公开的阶段性成果和技术,以及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中心固定人员应关心中心的建设,并就中心研究方向、研究项目、中心的管理和发展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中心固定人员必须根据中心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提交研究成果,对本中心做出重大贡献的研究人员,中心将予以奖励。

考核办法

第十条 中心成立相应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的校内学术委员、中心正、副主任以及有关专家组成5-7人组成。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研究室主任、课题组固定研究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暂定每年进行一次,即每年1月1日起至本年度的12月31号止,对科研工作确有重大进展或有可能产生重要科学发现的人员,如在考核期内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小组认可,可延长一个考核期。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周期内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今后科研工作计划和预期学术成果等;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评聘工作、评先进及津贴分配直接挂钩。

第十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做出个人工作总结。各部门考核小组根据个人的总结和平时的考察情况,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半年期),然后确定称职或不称职;考核为不合格者,应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汽车集成制造技术吉林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汽车零部件在线检测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

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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