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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2016-04-27 08:55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中心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安全可靠的运行,根据《长春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和《长春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及专用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型仪器是指使用学校经费、科研、基建、自筹经费、地方财政专项或接受捐赠的耐用期一年以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为中心所有,中心拥有统一使用权和调配权,由中心直接管理或委托课题组共同管理(签订责任书)。

第三条中心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需要时,对大型仪器设备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但需提前上报使用计划,以便协调使用时间和安排技术人员调试、准备仪器。

1.实验室设备使用计划申报,要求中心人员在设备拟使用前1个月填写实验室设备使用计划申报报表(见附表1),并向中心申报、审核。针对加急项目,可在使用仪器设备一周内,后补申报申请。

2.实验室设备使用情况申报

实验室设备使用情况日报:要求各实验室的操作人员填写实验室设备使用情况日报表(纸质版,见附表2),由实验室主任审核存档。

实验室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要求各实验室主任于每月10日前,向中心申报上一月份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月报报表(电子版和一份纸质版,见附表3)。

第四条每件大型仪器设备都必须由室务会指定一名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责任人要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及使用制度,保障仪器设备能达到其应有的性能、指标,并建立使用登记、实验记录、发生故障及维修登记等制度。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责任人应建立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包括订货合同单、到货装箱单、原始技术资料及验收报告等妥善保管,并把目录清单报实验室备案存档。因工作变动更换保管人员时应上报中心备案。

第六条各大型仪器设备责任人每年应向中心提交其负责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报告,中心每年配合长春工程学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评比和技术研讨,建立年终考核奖惩制度。

第七条为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在保证全中心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可为外单位实行有偿服务,但必须经室务会议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租对外借大型仪器设备。向外租出大型仪器设备时,除收取消耗性材料费用外,还应收取仪器设备磨损费和工作人员劳务费。

吉林省汽车零部件在线检测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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